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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澤春 漆青夢 薑辛辛
  本報訊(記者周澤春 通訊員漆青夢 薑辛辛)一名社區矯正人員在緩刑考驗期內犯罪後外逃,不僅沒有被撤銷緩刑,還四次獲得“表現良好”鑒定。近日,湖北省嘉魚縣檢察院對基層司法所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這一違法行為進行了糾正,並向縣司法局發出檢察建議書,促使該縣司法局對近三年來社區矯正人員出入矯情況進行全面清理。
  社區矯正對象楊某於2009年12月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2011年7月,楊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實施詐騙後外逃,後被抓獲歸案。今年初,嘉魚縣檢察院在審查時發現,負責楊某矯正工作的鎮司法所並未向原審法院提出撤銷緩刑的建議。在楊某社區矯正期滿後,還出具了“期滿前無違法犯罪行為,考核合格”的證明,為其辦理解除矯正手續。此外,在對楊某進行社區矯正工作期間,該鎮司法所還先後四次為楊某作出“表現情況良好,無違法犯罪行為”的考察鑒定。3月13日,針對該違法行為,嘉魚縣檢察院依法向縣司法局社區矯正辦公室以及楊某所在的鎮司法所發出了《糾正違法通知書》,並向嘉魚縣司法局發出要求全面自查整改的檢察建議書。
  接到建議書後,該縣司法局召開專題黨組會,認真反思社區矯正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制訂了具體的整改方案,向嘉魚縣檢察院進行書面回覆,並邀請該院派員參加全體幹警大會。
  今年以來,嘉魚縣檢察院共辦理刑事立案監督案件10件,監督公安機關撤案3件,追訴漏犯4人,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14份,依法提請抗訴1件;積極開展破壞環境資源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專項立案監督活動,監督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刑事案件3件,公安機關已立案;對社區矯正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提出書面糾正意見6份。  (原標題:緩刑期間犯罪外逃還算“表現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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